跳到主要內容

業務公告及分享 / 病假申請

病假申請

一、依據:

(一)   教師請假規則3條第1項第2

(二)  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3條第1項第2

(三)   勞工請假規則4

二、天數:

(一)    教師每學年准給二十八日;其超過規定日數者,以事假抵銷。

(二)    職員每年准給二十八日。

(三)    勞工未住院者,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三十日;住院者,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;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。

三、證明文件:

(一)   依教師請假規則第13條規定,教師申請二日以上之病假或連續申請達二日以上之病假,應檢具醫療機構診斷書

(二)   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11條規定,職員申請二日以上之病假或連續申請達二日以上之病假,應檢具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證明書

(三)   依據勞工請假規則第10條,辦理請假手續時,雇主得要求勞工提出有關證明文件。

(四)   病假核給之天數依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證明書所載「休養天數」核給,如診斷書未能載明休養天數者,請改以其他個人休假方式申請。

四、申請流程:

(一)   請假人應於「WebITR機關內部人事業務系統」申請,如申請二日以上之病假或連續申請達二日以上之病假,應檢具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證明書;證明文件得於請假後補附,並通知人事室檢核。

(二)   請教務處協助課務排代;依「金門縣各級學校教師請假調課補課代課補充規定」第四點但書規定,因病需療養三天以上者,得由學校遴選合格人員代課,並核支代課鐘點費。

消息公佈欄

時間類別單位標題發佈點閱
跳至網頁頂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