病假申請
一、依據:
(一) 教師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第2款
(二)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第2款
(三) 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
二、天數:
(一) 教師每學年准給二十八日;其超過規定日數者,以事假抵銷。
(二) 職員每年准給二十八日。
(三) 勞工未住院者,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三十日;住院者,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;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。
三、證明文件:
(一) 依教師請假規則第13條規定,教師申請二日以上之病假或連續申請達二日以上之病假,應檢具醫療機構診斷書。
(二) 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11條規定,職員申請二日以上之病假或連續申請達二日以上之病假,應檢具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證明書。
(三) 依據勞工請假規則第10條,辦理請假手續時,雇主得要求勞工提出有關證明文件。
(四) 病假核給之天數依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證明書所載「休養天數」核給,如診斷書未能載明休養天數者,請改以其他個人休假方式申請。
四、申請流程:
(一) 請假人應於「WebITR機關內部人事業務系統」申請,如申請二日以上之病假或連續申請達二日以上之病假,應檢具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證明書;證明文件得於請假後補附,並通知人事室檢核。
(二) 請教務處協助課務排代;依「金門縣各級學校教師請假調課補課代課補充規定」第四點但書規定,因病需療養三天以上者,得由學校遴選合格人員代課,並核支代課鐘點費。